房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业务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2017年2月,我的当事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房屋租赁,双方(包括出租方)依法应承担的税费含开票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之后,我的当事人还催促承租人提供代扣税款凭证,但承租人却没有提供。根据租赁合同上述约定,请问承租人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吗?承租人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在代扣代缴某项税款时,按2017年和2018年的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会要求征收其他税款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其余税收需要出租方(收款方)自行申报缴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