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0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个生活服务纳税人问题一:一月份专票我们无法追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是否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免税?问题二:我们没开红字发票之前先适用了免税政策,若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我们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申报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补交疫情期间全部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