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涉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话,是否意味着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使用收据进行账务处理吗?如果使用了收据入账,是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如果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也不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这样理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问题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针对问题二:是否可以使用收据进行账务处理非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您通过相关政策进行查询确定。
针对问题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