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未填写纳税识别号
留言时间:2020-09-01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机动车发票未填写纳税识别号但是已经正常缴税注册登记,现无法认证抵税,想换开发票如何办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2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交的问题,请参考如下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三、......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