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个税
留言时间:2020-09-02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些日本常年派驻到中国的员工,以前年度以居民纳税人身份申报个人所得税。2020年春节前返回日本,春节后因疫情原因一直停留日本,至今(截止2020年9月2日)未返回中国。这些日本员工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工资分别由其中国雇主和日本雇主支付,且在2020年各月均正常支付。在年初时以居民纳税人身份计算缴纳个税。请问:
1. 这些外籍员工的纳税身份如何进行判定?是否应当以2020年实际在华天数进行判定,因不满183天而被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
2. 如果被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且预计2020年在华居住天数可能会少于90天,是否可以在当下时点(2020年9月后),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将这些员工的个税计算公式由公式三调整为公式一?还是只能在其真正不能满足90天的条件时进行调整?
3. 对于这些日本员工,如何判断其境内工作天数?疫情期间停留在日本的天数是否应计入其境内工作天数?在计算税款时,对于其实际未在中国居住但取得中国雇主和日本雇主支付的工资的月份,是否也应当计算个税,并且是否可以扣除5000元?
4. 如果这些日本员工的个税计算进行调整后,如何退还之前月份多缴纳的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交的问题,请参考如下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因填报有误更正申报后造成多缴税款情形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退(抵)税申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以及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