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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支付境外的咨询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的咨询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22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境内甲公司聘请香港境内的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约定2019年全年度税后咨询服务费100万元,涉及的境内各种税费均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2019年12月完成了咨询服务。2019年度全年乙公司派人来境内现场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不超过60天。请问:

1.乙公司在境内是否发生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如果乙公司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3.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6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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