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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二房东出租房屋可否开发票

二房东出租房屋可否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16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主签订了租房合同没开发票。现在我想把房子再租出去,能以我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转租房屋可以据实开具发票,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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