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9-15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现在在县里,买了一个商业用房,房产证上用途写的商业,我在不生产经营只用做居住的话,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么?如果用来开超市,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么?有减免优惠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7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地字[1990]418号)规定:“九、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五)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0〕510 号)规定:“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的征收范围,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适用税;吉林省小规模纳税人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吉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