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9-2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7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