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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期有什么规定?

耕地占用税

留言时间:2020-09-27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耕地占用税纳税期有什么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8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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