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业务印花税重复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8
咨询对象
吉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但是我公司作为托运方,这部分印花税已经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时候缴纳,对于同一业务,印花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请问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代征托运方的印花税,那么托运方在签订有具体金额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不缴纳印花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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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8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