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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如何进行补开?

办件标题 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如何进行补开?

内容 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如何进行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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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jzxx20210100397 提交时间 2021-01-27 09:37:1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现对您提问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机构 运维部 答复时间 2021-01-2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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