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 : 2021-01-18 09:3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延州二税稽罚告(2021)1号
敦化市***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24***4697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销售商品未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经查,你单位截止2019年末账面库存商品中未申报纳税部分20,665,767.07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因你单位库存商品数量无法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令第65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你单位2019年年末库存商品成本价格为基础,按照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公式计算销售收入。截止2019年年末库存商品成本18,787,060.97元,成本利润率10%,计算组税价价格为18,787,060.97*(1+10%)=20,665,767.07元。你单位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补缴增值税2,686,549.72元,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058.48元,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0,596.49元,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3,730.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2019年12月少缴纳的增值税2,686,549.72元,处罚款1,477,602.35元,2019年12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8.058.48元,拟处罚款103,432.16元,共计拟处罚款1,581.034.5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
二0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