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税务系统2021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 : 2021-04-27 14:4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2021年全市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全省营商环境建设会议精神,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大提升、大突破、擦亮白山“营商环境牌”,助力“一谷一城”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和前沿实践,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大胆创新。主动作为,内外联动,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共促、服务共融。不断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引导和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自愿遵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努力打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实现上述目标,今年要着力抓好六方面工作。
一、强化顶层设计,减少纳税次数,打造集约化营商环境
(一)简并税目税率
1.简并印花税税目税率。按照总局对印花税税目税率的调整,及时执行国家政策,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调整税目、税率。
(二)合并征缴税种
2.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推动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二、实施精准服务,压缩纳税时间,打造便捷化营商环境
(三)简化申报纳税
3.简并资源税征期。将资源税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
4.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5.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根据各地出口退(免)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业务的工作。
(四)简化办税流程
6.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税务许可事项的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的规定,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
7.加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共享。
(五)简化表证单书
8.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与公安系统电子化交互,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无纸化管理。
9.扩大税(费)优惠备查范围。各税种的备案类优惠事项、非税收入优惠事项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事项,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同时兼顾防范税(费)风险为原则,逐步扩大备案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的范围。
10.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30个项目。
11.取消税务证明事项。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工作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
12.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
13.推行“二手房”交易自然人纳税人应缴纳相关税种“免填单”服务。
14.推行纳税记录网上查询和打印。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纳税人自主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
15.涉税文书电子化。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
16.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六)推进发票改革
17.便捷发票使用。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18.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9.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七)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20.持续推进“一网”办税。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力争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各市级政务平台,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
21.持续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
22.持续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各类涉税事项。
(八)加强宣传咨询
23.编写税(费)制度分类指引。按税(费)种、流程、行业等多维度编写税(费)分类指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便捷查询所需税(费)制度,增强政策服务精准度。
24.编写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办事指南发布机制,制定规范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
25.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咨询服务。按照总局更新发布的《“走出去”税收指引》,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 及时发布主要境外投资目的国税收指南。
26.实现智能化、一体化税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宣传。以纳税人、缴费人行为轨迹分析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信息自主定制,智能精准推送,逐步形成自主定制到智能推送的个性化宣传辅导模式。
27.加强政策宣传。实施税收(非税收入)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同步,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作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辅导课件。
28.规范纳税(缴费)咨询。加强应用12366网上咨询与热线咨询相互融合,搭建12366智能咨询平台,建立智能咨询库。统一办税(缴费)服务厅、12366等不同渠道的咨询答复口径,实现纳税(缴费)咨询规范统一。
(九)信息同步共享
29.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同步。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实名信息采集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等数据同步。
30.电子税务局与税收管理系统同步。电子税务局和金税三期系统等多个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同步。
31.推动清税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32.加强与不动产登记、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一窗受理和业务联办。
33.推动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与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批地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数据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纳税人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子凭证。
34.实现出口退税信息共享。与商务部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共享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不再提供对应纸质资料。
35.结合省局统一部署,借鉴信息共享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市开展房地产交易税收网上预审经验,开展试点工作,减少窗口办税时间。
36.推动税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持续开展纳税基本信息实现共享,力争2022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
37.完善税收与经济大数据研究平台。发挥税务部门优势,实时采集、定期分析、深入挖掘、系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居民收入等情况,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三、加快税制改革,减轻税费负担,打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
(十)完善税制体系
38.持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方面,落实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相关工作。
39.放宽个人免税权限制。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十一)健全业务规范
40.公布相关系统接口规范。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公布基于互联网税务端涉企系统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
41.落实第三方缴税业务规范,明确业务流程。
42.整合业务规范。认真落实转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整合包括《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等各类业务规范,形成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管理规范。
(十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
43.拓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
(十三)推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44.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持续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优化税后流程,打造高效能的营商环境
(十四)完善退税管理
45.完善增值税退税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增值税退税制度,扩大增值税直接退税范围,为企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制度环境。
46.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网上办理。
(十五)加强纳税信用管理
47.建立动态监管方式。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48.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提供公开便捷的纳税信用自助查询渠道,纳税人可实时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及纳税信用扣分明细。
五、加强事后监管,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化的营商环境
(十六)强化执法公平
49.优化重大涉税事项辅导。针对涉及多地区或多税种的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推行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针对大企业重大交易事项,提供专业辅导,提出税收风险建议,降低大企业重大事项涉税风险成本。
50.规范涉税事项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对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强化执法透明
51.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5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范本,按照税务总局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完善制定各级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
(十八)加强后续监管
53.联合实施失信惩戒。进一步推动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互联网+监管”方式,推送纳税信用信息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至相关部门,强化联合惩戒。
六、行动保障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视,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立即行动,防止弄虚作假、走形式、做过场情况发生,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再优化、再提升、再突破。
(二十)加强沟通宣传。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加强部门合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要积极应用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开展宣传,提升改革获得感。
(二十一)注重成效应用。市局将结合各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各基层税务机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情况开展考评,推动全市税务系统同发力共提升。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及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