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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

访谈主题:吉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

访谈时间:2021年06月29日 16:00 - 2021年06月29日 16:30

访谈嘉宾:吉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家:邵戈航

访谈描述: 吉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

[主持人] 和风拂面沁心暖,绿柳垂帏意盎然。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朋友们:大家好!当前,全国税务系统“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蓬勃开展,为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能够更加清晰地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到更多的税收红利,吉林省税务局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主题为“春风行动“惠”万企,政策访谈“悦”人心”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访谈活动,以纳税人缴费人的视角解读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的是吉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家邵弋航老师,欢迎您!

据了解,我省纳税服务始终致力于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今年又出了几项大举措,像最近开通的12366热线车房咨询分中心暨长春市税务局81812366服务热线,请问这个热线开通的目的是什么呢?我们广大纳税人又能通过它得到怎样的服务呢? [2021-06-29 16:00:00 ]

[邵戈航] 结合全省自然人车辆购置和房屋交易税收业务咨询特点,参考长春市税务局相关业务咨询比重占全省70%以上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自然人在车房业务上的急难愁盼,经省局领导同意,成立12366热线车 房咨询分中心,发挥可以随时与房产部门沟通的优势,部门互动,做到边问边答、边答边办、答办结合,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让纳税人真正感受到吉林税务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帮助老百姓办实事、服好务。另外,长春市税务局还将推出 “车•房e税通”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提供线上咨询、查询、预约、投诉等服务功能,多措并举,让纳税服务更有温度。[2021-06-29 16:02:57 ]

[主持人] 近期全省在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设置电话咨询模式,该种模式能对目前的咨询情况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2021-06-29 16:04:26 ]

[邵戈航] 为进一步构建全省税务系统快捷高效的咨询辅导服务体系,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立分级分类答复模式,实现厅线联动、答办齐动、征纳互动,省局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置“1+N”电话咨询模式,促进服务方式从“解答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从“单兵行动”向“全员联动”转变,同时也促进咨询与办理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畅通服务渠道、优化服务资源,推动纳税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问、办、查、评”一体化的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目前全省新增电话156部,新增人员171人,时刻准备着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最专业、最精准、最实在的涉税咨询服务。[2021-06-29 16:05:58 ]

[主持人] 有很多纳税人朋友对我们12366的智能咨询员“小慧”感到好奇,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12366热线智能咨询服务的相关情况,它是出于什么目的开通的呢?[2021-06-29 16:06:32 ]

[邵戈航] 人工智能已经融入了我们的生活,12366热线也为降低人工咨询服务的压力,提升纳税人体验,打造互动更及时的智能咨询辅导平台,7*24小时在线服务,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咨询办税中的难点、赌点、痛点问题,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日常咨询的案例,将政策文件拆分,设置通俗易懂的问起和解答口径,让智能咨询更能够听明白咨询人的问题,以纳税视角和纳税人常见问题热点构建智能知识体系,让需求匹配更为精准,我们不断深挖智能咨询平台的潜力,让智能“小慧”成为涉税咨询的好帮手,省局也将不断拓宽智能咨询应用渠道,让“小慧”更便利、更智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2021-06-29 16:07:07 ]

[主持人] 个人转让住房时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2021-06-29 16:10:37 ]

[邵戈航] 个人有偿转让住房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种。[2021-06-29 16:12:59 ]

[主持人]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2021-06-29 16:13:06 ]

[邵戈航]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吉林省规定,可对其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021-06-29 16:14:25 ]

[主持人] 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该如何计算?[2021-06-29 16:18:20 ]

[邵戈航]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住房,销售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021-06-29 16:19:45 ]

[主持人] 买方需要缴纳的契税是否有优惠政策?[2021-06-29 16:20:13 ]

[邵戈航]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条契税优惠政策)[2021-06-29 16:21:36 ]

[主持人] 刚才您讲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年限的规定,请问纳税人该如何确定自己房子的购房时间呢?[2021-06-29 16:22:37 ]

[邵戈航] (一)增值税取得房屋时间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上述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二)个人所得税关于购房时间的规定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总的来说,上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购房时间的规定大致相同。实际工作中各个税种关于购房时间的认定应该保持一致。[2021-06-29 16: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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