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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吉林市***汽车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吉林市***汽车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7-08 15:4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吉林市***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3QE41U)

我局于 2021年6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二稽处〔2021〕42号),我局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二稽处〔2021〕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二稽处〔2021〕42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二稽处〔2021〕42号)书面文本。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73号

联系电话:0432-65139567

联系人:巩金莉、卢东平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二稽处〔2021〕4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二稽处〔2021〕42号

吉林市***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A143QE41U)

我局(所)于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6月1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6月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100,013.00元。

你单位2018年6月从广州洛吕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36271612,金额97,100.00元,税额2,913.00元,价税合计100,013.00元。以上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100,013.00元。

2、你单位2018年6月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200,000.00元。

你单位2018年6月年从广州杰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08381238-08381239,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以上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200,000.00元。

3、你单位2018年10月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799,230.00元。

你单位2018年10月年从广州风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36531714-36531724,金额775,951.46元,税额23,278.54元,价税合计799,230.00元。以上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799,230.00元。

二、 处理决定

1、你单位2018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67,226.22元,税额32,016.78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1,099,243.00元。

(1)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得税前已列支的成本、费用金额1,099,24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9,243.00元。其中:2018年调增1,099,243.00元。本次检查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1,125,120.14元。2018年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26.98元,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6,253.06元。

综合上述问题,本次检查你单位少缴纳税费276,253.06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276,253.06元,其中:2018年少缴276,253.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企业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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