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储国家储备粮油业务,取得的保管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12-01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文中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为理解不同,各地税务机关对承担国家储备粮油业务收取的保管补贴缴纳增值税执行不一致。此业务中依据收购环节确定的承储数量,在日后保管环节按定额由国家拨付补贴。虽然补贴依据数量确定,但与销售数量或收入无任何关联,二者数量虽然相同,但在本质上有区别。请问此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02
答复内容
12366吉林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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