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拆迁补偿款个税、租赁员工宿舍增值税、预征土增等热点问题10个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日期:2019.7.2
1、以前年度的不动产分期抵扣,2019年3月在增值税表五中还有待抵扣,在2019年4月将表五中的金额转入进项,这部分待抵扣可否加计10%?2019年4月收到2019年3月开具的专用发票,4月发票将该发票认证,这张发票的进项税可否加计10%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员工自己支付给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此发票计入当期账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体户有营业执照需要纳税吗?我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快一年,不知道需不需要交税,如果罚款是多少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因您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如果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税,则应当按期申报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股份制公司由于棚户区改造,得到了政府拆迁补偿款,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这笔补偿款要不要在企业注销前进行清算,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
5、我单位委托“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市场信息咨询及业务推广服务,且签订了相关合同等文件,现“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法开具销售药品项目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向我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贵税务局对“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该项规定。
答: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拒开发票的理由不成立。
6、个人在长春购买商铺一间(从开发商直接购买),请问契税是总房款的3%还是5%,期待回复,谢谢。
答:《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第九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个人购买商铺执行5%的税率。
7、职工住宅租赁是否免增值税。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是否“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办理减免使用哪个文件。
答:廉租住房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件。
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后国家暂未下发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8、麻烦问一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按什么税率预征?谢谢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16〕6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车库、网点预交土地增值税税率问题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16〕6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收入10万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如果享受,政策依据是哪个?
答: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提示:上述文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缴纳义务人”,并没有强调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