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阻止出境决定书
吉税稽阻〔2019〕4号
邹殿波: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你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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