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8-31 15:3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20***XM59P):
我局于 2021年8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稽处〔2021〕23号),因你单位失联,我局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稽处〔2021〕2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1号
联系电话:0432-65136588
联系人:樊辉、崔大明、李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市税稽处〔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稽处〔2021〕23号
吉林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0***XM59P)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制作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进行送达,在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的前提下,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你单位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并同时公告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检查组通过你单位登记信息,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到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滨河小区3栋2-36号实地核查,无法找到该地址,经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未找到该地址。通过到你单位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船营支行核查,你单位登记的账号5478437438473843,经查无此账号信息。你单位2017年9月4日成立,2019年1月22日被吉林市船营区税务局确认为非正常户。
你单位于2017年11~12月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60份,于2017年11~12月份全部开出,发票代码:2200162350,发票号码:03236061-03236070,03352504-03352523,03439644-03439673,开具给吉林省雅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发票金额4,976,306.34元,税额149,289.12元,价税合计5,125,595.46元。
你单位于2018年1月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于2018年1月开出1份,发票代码:2200162350,发票号码:03986025,开具给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60,194.17 元,税额合计1,805.83元,价税合计62,000.00元。
你单位无认证抵扣信息,2017年第四季度通过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销售旧物(不含二手车经销)、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项目中虚报税收优惠51,320.55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他属期未进行增值税申报。
上述涉税问题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公证书》、附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吉林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截图、《中国工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船营区税务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电子底账系统导出的开票信息、发票票种核定表、发票领用记录、发票明细表、纳税申报表等为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通过虚假登记注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确定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为吉林省雅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开具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036,500.51 元,税额合计151,094.95元,价税合计5,187,595.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之一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