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 : 2021-10-28 16:2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1〕10号
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054087420M):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58 0431-80502570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054087420M)《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税稽罚告〔2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1〕9号
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054087420M):
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2599号;实际经营地址:延安大路盛世国际A座703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与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未为你单位派遣劳务人员,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4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