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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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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日期:2019-11-19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对于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答: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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