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回迁户拆迁补偿费用有关政策的请答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吉林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实际工作根据该条款调整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收入,根据上述政策,将该公司拆一还一收入比照本企业开发同类产品收入做调增处理,纳税人无异议,但同时要求将调增部分计入拆迁补偿费,将导致纳税人扣除项目同比例增加30%,土地增值税税额减少。我局认为该政策不能简单的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具体的适用方法请州局予以明确。
主要请答问题如下:
一、该房地产企业按政府指导价(有政府文件)拆一还一做收入入账,是否按税法比照本企业开发同类产品均价做收入调增处理。(如该企业拆迁60平方米,但实际回迁80平方米,是按80平方米的售价整体调增,还是按面积差20平方米调增。)
二、调增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拆迁补偿费(该企业账面拆迁补偿费已按评估价入账)
三、拆迁部分契税计税依据是评估价还是调整后的市场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8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的问题需要通过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流程逐级向上请示。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