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费用分割单
日期:2019-09-26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发生了一笔广告宣传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费用既有母公司的宣传内容,也包含子公司的宣传内容,发票开具的是母公司的名头,是否可以做分割单给子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割单应怎么做,需要什么附件或者有什么要求才符合税前扣除?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不建议做分割单。详情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吉林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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