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丢失
日期:2019-09-20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2017年12月给购方(所在地吉林)的发票丢失,现在才发现,目前我公司(所在地北京)有底联。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发票能补开吗?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您的描述,您不符合补开发票的条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