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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10-02 无租使用房产税 我要评论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内容

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办件编号 LYHF20220929 提交时间 2022-09-2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09-29 1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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