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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班车服务,取得班车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0-02 班车服务增值税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班车服务,取得班车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内容

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班车服务,取得班车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件编号 LYHF20220919 提交时间 2022-09-1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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