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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企业雇佣临时工、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21 辽宁 企业所得税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企业雇佣临时工、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容

企业雇佣临时工、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LYHF20221021 提交时间 2022-10-2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10-21 16: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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