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股权,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辽宁省税务局:个人转让股权,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11-18 违约金 我要评论

个人转让股权,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发布时间:2022-11-18 16: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的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