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使用期限长于12个月的井下运输巷道或者避难硐室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专项储备形成的使用期限长于12个月但短于20年的井下运输巷道或者避难硐室,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即建筑物??请不要引用税法规定,烦请直接回答,是还是不是,因为这个涉及到递延纳税的事,如果是,则按20年折旧,如果不是,就计入长期待摊,分年平均摊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建议您参考上述政策规定,具体由您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征管进行判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