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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中契税缴纳问题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中契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财税2018,17号文件(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咨询:

我司收购一家公司所有股份,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例如“保卫萝卜有限责任公司”更改为“保卫土豆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均未发生改变,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满足财税2018-17号文件中的免征契税条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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