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中契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1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财税2018,17号文件(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咨询:
我司收购一家公司所有股份,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例如“保卫萝卜有限责任公司”更改为“保卫土豆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均未发生改变,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满足财税2018-17号文件中的免征契税条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