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收购中涉及不动产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22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中“(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条款,我公司股权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公司名称由收购前“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更改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也均未发生改变。我公司签订的是股权收购协议,也并非合并。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