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0-13767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内蒙古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张XXX | 呼税稽一罚〔2020〕4号 |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 该企业收取的2016年-2019年非居民供热采暖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对于该企业少缴增值税及附税13197.02元,处以0.55倍罚款,即7258.36元罚款。 | 0.725836 | 2020/11/5 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