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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提案!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13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51231-9/2020-12952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1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11:04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134号提案的答复

徐宏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提供心理健康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或相关教育服务的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的规定,我市政府无权规定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可依照现行政策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2019年以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虽然不是针对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发展出台,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享受政策红利。

  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但会将涂宏文同志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呼吁和反馈,建议制定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并对上级制定和出台的政策积极落实。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请一如既往地关心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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