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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定额发票使用期限的建议的提案!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11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51231-9/2020-12950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11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11:01

关于对呼伦贝尔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总编第20117号提案的答复

高宇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定额发票使用期限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应该标注。如:餐饮服务、维修服务、商品服务等等,应该在定额发票印制时予以明确,预防发票没有使用界限而产生的风险。

  答复:在2009年9月之前的普通定额发票是分行业使用的,

  2009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等文件,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用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以上规定,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税征科字〔2009〕3号)。该文件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只供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使用,不再进行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规定,全国统一“通用定额发票”式样,因此不能增加标注行业。今后我局严格要求纳税人对每张通用定额发票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以此区分不同经营性质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定额发票上无法填制开具发票的时间,也没有明确具体的使用期限,税务机关有明确告知发票使用期限的义务。因此,印制发票票面内容的管理要素应该齐全,让使用人对发票管理有充分的了解。

  答复:关于您提到的通用定额发票使用期限的问题,按照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使用期限实行的是不定期换版制度”,只要该版本发票不换版就一直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定期换版的发票进行社会公告,通知到用票纳税人该版本发票使用截止时间并领取新版发票。

  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时期, 2018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就税务机构改革中普通发票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第14号公告),该公告规定:“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内蒙古通用定额发票,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内蒙古通用机打发票。二、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上的水印文字由原来的“内蒙古国税”更改为“内蒙古税务”,发票内防伪安全金属线上的文字由原来的“内蒙古国税”更改为“内蒙古税务”。三、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因国家税务总局在设计通用定额发票票样时,没设计开票时间,主要考虑到通用定额发票只供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使用,所以通用定额区别于手写发票,手写发票金额不固定,定额发票面值固定,且不能手工改动。

  自治区税务局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识别,在内蒙古通用定额发票正面印有发票印制日期,背面印明防伪措施、识别查询网址、防伪信息码等。所以按照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印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如果作废,会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发票作废的版本、批次等。索票人可以按照发票背面所提供的网址,查询发票的领取日期、领取单位、发售发票单位等有关信息。

  在今后税收工作中我局将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少通用定额发票的使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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