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不动产改造进项税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2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的不动产是我们租过来的,然后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对外经营,营业收入有免税的,也有一般计税的。那么改造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按照财税2017年90号文第一条的的规定,可以全额抵扣的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由于您单位租入改造的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般需要划分。建议具体业务也可请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