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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20号

发布时间: : 2021-08-1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杰恩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0679062071G,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银河路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59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2月起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拨打你单位相关电话均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辽宁)喀左腾龙达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货物名称:兔毛钩编女士披肩,发票代码:2100114140 发票号码:01882599—1882608,销售额933777.75元,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款158742.25元。该货物2012年2月出口报关,收入150010.60美元(汇率6.292),折算人民币943866.70元。上述货物用于出口,合计当期已退税149404.47元。发票涉及货物于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发票已由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明虚开。根据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辽1324刑初192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13刑终字93号)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喀左滕龙达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向青岛杰恩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33777.75元,税额合计158742.25元,价税合计1092520元。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鲁02刑终501号)证实,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崔志河在明知无真实生产的情况下,介绍辽宁省喀左腾龙达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某向金某委托代理出口的青岛杰恩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933777.75元,税额158742.25元,价税合计1092520元。被告人介绍崔志河虚开上述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证据证明你单位经崔志河中间介绍,并假做资金流,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喀左腾龙达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追缴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9404.47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12年2月视同内销补缴税款137143.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2年2月城建税9600.0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2年2月教育费附加4114.29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742.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789515.35元,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97378.8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喀左腾龙达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票金额933777.75元,发票税额158742.25元,价税合计10925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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