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19号
发布时间: : 2021-08-1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对青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RQ0463C,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1〕48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1〕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4月销售口罩,收取货款10048000元,发生真实业务交易,却不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不申报纳税,属于为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处罚款327924.7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3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