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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06号

发布时间: : 2021-08-0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56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8日至2021年7月20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检查组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处于无法联系、查找不到状态。2021年4月26日检查组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检查组查询你单位企业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告表及发票领购记录。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并对有关涉税数据进行确认。

2.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青岛华盛立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认证了13份。专用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2127606-20227612、021260863-021260868,金额合计1296555.54元,税额合计220414.46元,价税合计1516970.00元。

3.对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来,没有与采购单位资金往来记录。付款多为稿费、演出劳务费等劳务收入。资金链无法核实,不排除与青岛华盛立德商贸有限公司现金交易。

4.检查组联系你单位税务登记留存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联系不上。到其注册生产经营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综合办公楼7040室)进行实地查找,查无此企业。经实地核实,该单位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该单位无实际经营能力,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系统(金三)显示购进发票主要为钢板、工字钢,销售品名为加工费,进销发票品名不一致。

暂无证据证明你单位2015年恶意取得青岛华盛立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新的证据,再另案查处。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规定,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青岛华盛立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3份,金额1296555.54元,税额220414.46元,价税合计1516970.00元,上述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20414.46元。2016年6月你单位留抵税额1285.61元,抵减留抵税额后,应补缴2015年10月增值税219128.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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