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59号
发布时间: 2020-08-1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勇才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067175708X4)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0〕34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0〕34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8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由路莉莉变更为傅涛。检查人员多方查找你单位,未能找到。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将其转为非正常户,并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及证据
你单位在2018年4月后,无对应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发票50份,品名为“煤炭”,其中2018年5月15日开具的发票代码:3702181130,发票号码:00983443-00983467计25份,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91640500317738919Q,购方企业名称:宁夏鸿利达鑫源煤业有限公司,金额2490840.5元,税额398534.5元和2018年4月11日开具的发票代码:3702181130,发票号码00912445-00912469计25份,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91411081MA3XDNRAXF,购方企业名称:禹州市意诚矿业有限公司,金额2491735.97元,税额423595.03元。同时你单位通过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等栏次填列虚假进项税额418611.6元。
你单位开具“煤炭”等需要运输货物的发票,但是未发现有运输发票,也未发现仓库或者租赁仓库,且青岛不是煤炭产地,外地企业大量采购煤炭,其业务真实性存在很大疑点。
3.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2018年上半年,你单位的银行账户均未发生与实际开票额相对应的大笔资金流动,涉嫌无实际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显示你单位开票信息的银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支行的37101985710051010856,该帐户为虚假帐户,其银行基本帐户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77120188000154669,该帐户没有业务流水发生。
你单位为商贸企业,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只在2018年4月通过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2栏次虚报进项税额418611.6元,进行虚假申报;在无实际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50份,开具品名为“煤炭”,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50份,金额4982576.47元,税额822129.53元,其中:宁夏鸿利达鑫源煤业有限公司25份,金额2490840.5元,税额398534.5元;禹州市意诚矿业有限公司25份,金额2491735.97元,税额423595.0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