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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人寿保险二级机构汇总再分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相关问题的请示

标题:

人寿保险二级机构汇总再分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相关问题的请示

内容:

我分公司在青岛是一家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公司二级机构,下辖平度、胶州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6年营改增后,我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为二级机构汇总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然后根据各分支机构收入的比例分配至各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我分公司汇总后营业额超过10万元,但是分配至各分支机构后部分分支机构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下,请问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谢谢!

答复:

我局接到来件,具体内容是:我分公司在青岛是一家独立核算的人寿保险公司二级机构,下辖平度、胶州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6年营改增后,我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为二级机构汇总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然后根据各分支机构收入的比例分配至各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我分公司汇总后营业额超过10万元,但是分配至各分支机构后部分分支机构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下,请问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谢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2月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缴纳义务人是指独立核算的纳税主体。第二税务所周建波于2020.5.9用87078912回复来话人。来话人表示满意。

收信日期:

2020-05-06

答复日期:

2020-05-09

答复单位: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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