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 借款利息
留言时间:2019-09-12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您好:税法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问:企业持有票据向银行贴现的利息,能够视为此处的借款利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8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票据贴现负担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的可进行差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