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青岛  >  青岛市税务局:山东省和青岛市防暑降温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青岛市税务局:山东省和青岛市防暑降温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19-09-05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请问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不需要缴纳,有相关文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5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鲁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将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