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及增值税加计扣除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请问:1、青岛市区企业,其在发放的供暖补贴、差旅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免交什么标准或对票据的要求?
2、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健饮品研发及批发销售的公司,(其研发完成的产品交由第三方工厂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批发销售)且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外公司无其他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即批发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00%),请问公司日常发生的进项税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目前,青岛取暖费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财政标准之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核实财政相关文件。差旅费补贴若企业有自己单独制定规范的发放标准,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标准之内的不征收个税。企业没有制定标准的,按照财政统一标准执行,标准之内的不征收个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