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2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还是做进项税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9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据此,您企业购入的物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