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青岛  >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青岛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青岛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0-12-23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青岛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0212264794772):

 事由:你单位2009年11月30日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民初字第71284号的裁定,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167号天虹花园10号楼1单元202、302室的房产系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福州南路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青岛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