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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青岛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1-07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青岛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702137240279387):

 事由:你单位2011年7月8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青民再终字第123号的裁定,位于青岛市四川路70号1104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应在收到原告20万元房款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福州南路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青岛市民中心: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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