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6号
发布时间: 2021-01-0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佳和惠通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2081425165)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0〕58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11月,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赵立香电话13658615666非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即墨市烟青路19号,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19日起走逃。2020年10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接受青岛国弘汇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8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4210883,发票金额42738.89元,税额7265.61元。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7265.61元已于2015年8月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0﹞193号),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三)经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账号 38120101040077241)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明细进行查询,未发现与青岛国弘汇工贸有限公司有资金业务往来。
二、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2015年8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7265.61元,因你单位2016年10月增值税留抵税额3671.35元,抵减留抵后应补缴增值税3594.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8月城建税251.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8月教育费附加107.8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1.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限,本次检查不再补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