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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137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对青岛陈君君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702125990403667)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0〕5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0〕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拨打你单位法人及相关人员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最后一次纳税申报为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取得郓城县沐清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共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677655.66元,税额748424.94元,价税合计5426080.60元,于收到当月认证抵扣并参与免抵退税。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

(三)你单位账簿凭证等资料毁损无法提供。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单位限期提供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若不改正将对你单位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单位到期未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追缴你单位出口退税款748424.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账簿及纳税资料,以核定方式计算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8年度销售收入为12481398.40元,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624069.92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2406.99元,减除你单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217.2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189.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处2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3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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