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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关于刘XXX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关于刘XXX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1-0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即税公〔2021〕8号

刘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签章)

2021年1月7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灵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即灵税 通〔2020〕0001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刘XXX

事由:未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通知内容:你持有的鲁(2017)即墨市不动产权第00XXX8号的房产属于商业(网点门头房)性质,自接到此文书之日起7日内到即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并依法缴纳税款。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即灵税 通〔2020〕0001 号

受送达人 刘东辰

送达地点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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